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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章程

(2021年修订版)


序  言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83年的浙江省旅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1987年更名为浙江省旅游学校,2002年更名为浙江旅游职业学院。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自主管理、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简称为浙旅院;学校英文名称为Tourism College of Zhejiang,缩写为TCZJ。学校域名为tourzj.edu.cn。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高教园区耕文路399号,设有杭州校区和千岛湖校区。千岛湖校区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大道2015号。

第三条  学校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是文化和旅游部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合作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主管者和共建者根据法律法规,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其他教育形式是文化和旅游类高级应用型人才继续教育及在职人员培训。同时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举办留学生教育。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推进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学术自由。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做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条  学校秉承“依托行业、产学结合、接轨国际”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复合型文化和旅游人才,打造旅游职业教育的“中国品牌”和“中国服务”人才培养的摇篮,努力建设成一所国内一流、国际知名、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旅游高等职业院校。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二级学院与专业的招生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或调整专业,根据教学需要制定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人员的职务职级,调整收入分配。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和地方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资产以及其他资产。

第三章  内部治理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实施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任务等,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成员由校内各专业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学者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立章程,按照章程运行,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以及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定教师学术成就与水平;

(四)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以及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

(五)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六)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七)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校内学术纠纷;

(八)为学校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

(九)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工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代表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学生会的常设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和其他统战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要求、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学术交流以及校企合作活动,实施教育教学改革;

(三)提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学院各类各级岗位的岗位性质、任职资格、基本职责和目标考核任务,组织实施教职工的考核和评聘工作;

(四)负责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制定学院工作规则和办法;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六)根据相关规定,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继续教育工作;

(七)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党政管理的决策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本学院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同时,在二级学院试点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通过党总支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上述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设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学术研究机构和服务机构,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本校规范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学校依法聘用从事教学、研究、管理、教辅等工作的人员,包括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学校根据核定编制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任合同约定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任合同约定及学校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专业发展制度,完善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搭建发展平台。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提供保障,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和工作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重视兼职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兼职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的人才担任。兼职教师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规定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和保障;

(二)公平获得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参与国内外进修、交流的机会;

(三)在品德、学业和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按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组织和参加各类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学习、考试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切实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通过设立助学金、勤工俭学等形式,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符合相应条件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按照规定以肄业、结业、退学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八条  校友是指在本校学习3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校友总会”,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为学校、校友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支持。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保证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学校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自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发展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的、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与议事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社会参与办学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继续教育机构,坚持育训并举,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服务企业人力资源开发, 服务学生学历提升及终身教育需求。

第五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相关行业企业、校外及国外科研机构的合作活动,深化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提升服务行业企业及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对外合作交流机构,负责对外交流事务,开展国(境)外院校合作、师生交流、学术研究,对接国际组织,引入国际标准,引进外国文教专家,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不断提高学校国际化程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多渠道募集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中西部、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校训、标识与校庆日

第六十四条  学校精神是:“和礼勤进”。学校校训是“励志、惟实、博爱、精致”。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标由两个同心圆组成,两圈之间为书法字体的中文学校名称“浙江旅游职业学院”,下半部分为英文学校名称“Tourism College of Zhejiang”,中英文均为白色镂空阴文。内圈中间为一个半卧着的“ T ”字形图案,下方为表示学校创建年份的“1983”。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用校徽主体为白色书法体的“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底色为红色;学生用校徽主体为红色书法体的“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底色为白色。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歌中文名称为《一路阳光》,英文名称为“Sunshine All the Way”。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2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后,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由学校发布。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标识

一、校标

二、校徽


教职工校徽

学生校徽

三、校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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